男女达成交易,女方临时有事,让醉酒姐妹代替,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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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有些案件表面看起来,情节相似,但却因关键情节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因此,一些看起来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完全不同,甚至会得出相反的结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有时候,在对一个案件进行分析时,总是有人提出这样或那样的假设,其实在这里想说的是,本文所列案件以既定的事实为前提,因此,分析案件时,就要充争尊重案件事实,在法理和证据基础上得出合理结论,而不是假设。以下将要分析的案例,对案件处理结果存在不同观点,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2020年8月,男子刘某在KTV消费时,与失足女小芳商定以2000元嫖娼卖淫。消费完准备离开时,小芳突然临时有事去不了。刘某表示不同意,并说你钱已经收了,就不能不去。于是小芳准备退回嫖资,但刘某还是不同意。

  小芳“突发奇想”,想让自己的好姐妹丽丽代替自己完成这次交易。然后小芳打电话给丽丽问她在哪里?对方直接就说自己在旁边酒店的705房,自己喝多了,让小芳到前台拿房卡来接她,之后便挂了电话。随后再打过去,对方已经没接电话了,由于小芳有事急着要走,然后小芳就把“客人”想嫖娼的事发信息告诉丽丽,并明确告诉她,一会让刘某去房间找她,随手把嫖资也给对方转了过去。

  

  刘某拿到房卡到达房间后,发现丽丽已经醉酒睡在床上,便与丽丽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丽丽惊醒,发现有一个陌生男人性侵自己,然后就大喊大叫质问对方是谁?并极力推开对方说,我不认识你,你快走开。刘某并不理会,继续性侵,丽丽伸手准备去拿手机说要报警,刘某赶紧将手机拿起摔到地上,之后刘某便穿起衣服离开。警方从丽丽的手机看到,小芳确实已给丽丽转了2000元钱,可是丽丽没有接收,但丽丽因醉酒并没有看到小芳转账及信息内容。

  有观点认为:刘某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刘某采取强制手段,违背丽丽意志(在丽丽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仍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丽丽性的自己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强奸罪。

  

  这种观点似乎有客观归罪之嫌疑,案件结论看到了被害有法益受到不法侵犯的事实及结果,却忽视了行为人的责任,因此,有客观归罪之嫌;同时,这样的分析结论,是对案件事实的断章取义,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论证并不完整。

  另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没有刑事责任,只存在侵权责任

  本案从客观上来看,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丽丽被刘某强奸了,存在法益侵害的结果,刘某的行为具有法益侵犯性(违法性),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刘某有强奸丽丽的故意吗?刘某认为小芳一切都安排好了,拿到房卡如约嫖娼,对于丽丽没有看到小芳转帐及双方交流信息一事,刘某根本不知情,因此,对于丽丽被强奸的事实,从责任上来说,刘某系意外事件,也可能存在过失,意外事件是法定的责任阻却事由,过失强奸并不构成强奸罪,因此,本案中,虽然刘某具有强奸丽丽的违法事实,因欠缺责任而不构成犯罪,刘某无罪。

  

  再来看小芳的行为,表面上看,小芳支配和控制了刘某强奸丽丽的犯罪事实,是间接正犯行为,而小芳误认为丽丽看到转帐及代替自己的事实,却因丽丽醉酒导致小芳认为丽丽已经同意与刘某发生关系,因此,从案件事实来看,小芳的行为人虽然具有间接正犯的性质,而小芳并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因此,本案中,小芳对丽丽被刘某强奸的事实,不负正犯(间接正犯)的责任。同理,对于丽丽被刘某强奸的事实,小芳因欠缺教唆的故意和帮助的故意,也不成立教唆犯或帮助犯。因此,本案中,小芳无罪。

  虽然没有人对丽丽被强奸的事实负刑事责任,但小芳与刘某仍应对丽丽承担侵权责任,丽丽可依法主张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以上分析基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并以案件预设的事实为前提,以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得出本案中没有刑事责任的问题,但存在侵权责任。根据分析,本案中,小芳及刘某均无罪,但两人应对丽丽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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