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校院长被学生扣留30小时,不打不骂不让你走是非法拘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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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通报,6月6日下午,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部分学生因对独立学院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工作不满,在校内长时间聚集,并将前来做解释说明工作的学院院长常某(男,55岁)非法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达30余小时。

  在省教育厅和南京师范大学分别发布暂停独立学院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工作和终止中北学院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工作的公告并现场宣读解释后,少数学生仍不听劝阻继续阻止常某离开。

  通报还称,公安机关多次向学生喊话警告,开展法律宣传,但遭到一些学生的围攻谩骂、阻碍执法。

  为维护校园秩序和被困人员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将被困人员带离,后立即送医院救治。对该起事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正在依法调查。

  通报中丹阳市公安局使用了“非法扣留”这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本意之外,无疑强调了其“非法性”,那么这样的行为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那么按照案情通报所提供的情形,学生将校长的人身自由控制在学校不让其离开,这种行为究竟是限制校长的人身自由还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呢?

  在当今我国非法拘禁罪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立案标准的前提下(我国仅有关于公职人员为非法拘禁主体的立案标准),通报所涉情形更接近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也就是并没有进入刑法的范围,应当被处行政处罚。

  而在常青校长住院,学生被依法调查的情况下,并不能当场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说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所以丹阳市公安局使用了“非法扣留”一词,可见丹阳市公安局的小心谨慎。

  在研究案情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有一部分的网友非常关注这个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常青院长在进校解释转设工作的过程中,自发自愿地和同学们待在一起,并表示自愿在此等待事情结束,是否对事情性质的判定就会有所改变?

  答案当然是不。

  院长的言语并不能完全代表其真实意愿。设身处地地想一想,身为一院之长,有相当一部分的学生罢课集聚,情绪激愤,场面极度不稳定。

  为了能够维持一定的秩序,为了稳定同学们的情绪,同时也是为了自身安危的合理考虑,常青通过表达自身会一直和同学们待在一起是唯一的选择。也就是说并不一定具有主观留下的意愿。

  另一方面,在院长进行了相关的表述之后,同学们后续对院长的主动跟随、包围,一定程度上客观对院长的人身自由造成了损害,进一步降低甚至杜绝了院长离开学校的现实可能性。

  再加上院长被“营救”出学校之后,神智清醒地送往医院,但是丹阳市公安局却依然使用了“非法扣留”的措辞,必然是已经是跟受害者沟通后得出的结论,表明院长在人身自由得到解放的情况下并不接受自己之前30小时的“被扣留”属自愿行为。

  相信这也是广大网友关注的问题。且不说中北学院拥有训练有素且可以集中调配的安保部阻止学生扣留院长的行为,那丹阳市公安局的干警为什么不能尽早将其救出,而是置其于“非法扣留”的状态30多小时呢?

  继续根据案情通报本身分析,事情的开端是学生对于转设工作的不满,所以院长在学生聚集的第一时间就尽快赶到了现场进行解释工作,随后的数小时的“陪伴”学生尚在职责工作范围内。

  但事情进一步发展,学生的情绪不断积攒,自然对院长的去留、传讯更加关注,此时虽然已经开始进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阶段,但由于院长并没有口头声张或者报警,学院内的安保人员也就没有采取相关措施。

  事情的转机本在于南京师范大学分别发布暂停独立学院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工作和终止中北学院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工作的公告并现场宣读解释后,可以说学生集聚的源头已经不复存在,院长已经完成了他基本的工作内容,但是有部分学生仍然不听劝阻阻止院长离开,此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十分明显,因此警方迅速采取措施,营救院长出来。

  因此,笔者认为,公安局将其营救出来后,将最初阶段进校解释工作的时间和第二阶段安保在校门口和学生僵持的时间也归到“非法扣留”的“30余小时”中,有些许不妥,希望丹阳市公安局在之后的警情通报中能对此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答案同样是不可以。选择合法合规的提出诉求的方式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而不能够去靠人数实行未通报的游行示威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学生限制院长人身自由,应当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加罚金。考虑到学生数目众多,无法辨明谁是提出“扣留”院长的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参与限制院长的学生进行处理。

  比如如果有学生一直跟着院长,监视他的行为,他的电子通讯设备的屏幕,甚至在院长如厕的时候站在左右,给予明显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压迫感,笔者认为这类学生将会被优先处理。但考虑到目前警情通报信息实在很不明确,不排除警方不追究相关责任的可能性。

  总之,如果是学生,应该充分考虑学校内部的管理规定和法律规范,合理合法地提出诉求;如果是家长,也可以通过教育局、信访等方式请求学校做出回应或改正。千万不可掉进情绪的漩涡,做出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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