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留宿女同事家并实施强奸被拘称冤枉,女同事称:以为他是我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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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丑恶到底有多难看?这件案件主人公的丑恶嘴脸着实让人无法直视!交友真的需要谨慎,否则引狼入室,自惹祸端。

一女子好心介绍一男子入职一家公司任职,男子为了答谢女子而设宴接待包含女子在内的同事,下半场KTV喝酒,男子与女子都醉倒,女子丈夫出来接应,出于好心把男子留宿家里,没想到男子趁机强奸女子,女子的反应却让男子倍感意外。

随后女子报警,男子涉嫌强奸被拘捕,男子被拘时却连声称道:“我没有强奸她,她当时没有反抗,她在配合还有性反应,她是同意的。”

这话直把女子气得七窍生烟,没想到自己好心助他找到称职的工作,竟然恩将仇报,还趁机对自己实施强奸。

下面来看看案件的经过,其过程实在荒唐。

(案例来源:河南郑州金水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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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张女士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部门领导,在公司的人事方面都能说上话,而最近公司因业务需求而进行招聘,人事方面也让张女士多留意看看有没有合适的人选推荐。

也就是在这段公司招聘的时间里,张女士有一次同行交流会中认识了正在物色建筑公司的曲某,曲某在建筑行业的专业度引起了张女士的注意,张女士觉得曲某是位合适的人选,而曲某也对张女士所在的公司非常感兴趣。

于是经过张女士的极力推荐,曲某成功的进入了张女士所在的建筑工作任职。

事成之后,曲某刚到公司就极力地与周边的新同事打好关系,这人情往来处理得很是圆滑,短时间内就得到了众多同事的认可,而张女士也自认为自己没有看错人,曲某这个人除了业务水平过硬外,这人际关系也搞得不错,是个人才。

而进公司没多久,曲某以自己过生日为由,宴请了包括张某、刘某在内的众多同事到餐厅吃饭、喝酒,以便答谢张某等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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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宴那天,曲某早早就定好了包厢,这曲某确实很会来事,一顿饭下来包括张女士在内的同事们都对他赞赏有加,他那张能说会道的嘴巴直把所有人都吹得服服贴贴的。

用餐结束后时间尚早,大家都还有尽兴,就等着曲某的安排呢,曲某早就在KTV订好了房间,随后一行人直奔KTV包间继续喝酒唱歌,而在这其间,曲某使出了浑身的解数来讨作为领导的张女士的欢心,张女士也经不过他的一顿吹捧溜须,频频举杯与之对饮。

最终喝得最多的就是曲某与张女士,最后两人都喝得晕呼呼的,分不清东西南北。

酒过三巡,大家也都尽兴了,于是准备打道回府,这时张女士已经醉得不省人事直说胡话,而曲某也烂醉如泥,站得东倒西弯的,这时男同事刘某联系上了张女士的丈夫林某(化名),让其过来接张女士回去,而自己准备送曲某回去。

林某到来把妻子张女士扶上了车,却发现刘某扶着烂醉如泥的曲某行动不便,并且这个时间段也很难打到车,于是决定想先把刘某曲某送回去再回自己家里,但是这时刘某才想起来自己都不知道曲某住在何处。

林某看此情形也没多想,就对刘某说干脆就把他送到自己家里过一宿吧,第二天再走,他本想着都是妻子的同事,妻子作为领导,而作为自己妻子的丈夫也不能这么不通人情不懂事,于是做了这个决定,也能表示妻子作为领导对下属的关系嘛。

但是没想到,就是他这一热心举动,却引狼入室,让自己的妻子落下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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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刘某扶着曲某也上了林某的车,连同张女士一起来到了张女士的家里,刘某扶着曲某进了张女士的家里并把他扶到客厅的沙发上,曲某一挨到沙发就直接躺了下去呼呼大睡起来。

而这时刘某发现自己的手机遗落在KTV了,于是林某又陪同刘某一起驱车到KTV去取手机,而就在刘某与张女士的丈夫林某外出的这一段时间里,曲某却清醒了过来。

这时间他起来查看张女士的家里的状况,走到张女士与丈夫的房间门口时看到张女士躺在床上,而这时张女士穿着短裙露出了诱人的双腿,因为醉意尚浓,在床上嘀咕着说糊话并扭动着身躯,也是这无意识的举动在昏暗的灯光下显得甚为妩媚,竟然激起了也处于酒精冲晕了头脑的曲某的邪念。

这时曲某情欲难当,也顾不上张女士对自己有恩,只想解决眼前难以控制的欲望,他如饥饿的狼一般扑向了张女士,快速地扒拉张女士的衣服,并扑了上去,没想到此时的张女士竟然主动向他迎了上去,这让曲某兴奋不已,没一会功夫两人同时进入了一个令人眩晕的世界。

而事情就要达到终点的时候,张女士隐约清醒了些,她感觉到今晚的体验与平常很不一样,碍于灯光昏暗看不清身上的男人,直到终点之时她顿时察觉不对劲,定眼一看,吓得大叫了起来,第一时间就将曲某从自己身上推开,她做梦都没有想到正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竟然是自己眼中的那个很会讨同事们喜欢的新同事曲某,没想到他竟然会趁自己醉酒占自己便宜,她还误以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是丈夫林某。

这时张女士怒斥曲某,并质问他是怎么来到自己家里的,曲某看事情并不是自己想的那样,这张女士根本就不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而是醉酒无意识地配合呀,他眼看闯下了大祸,赶紧向张女士道明了实情,自己是让张女士丈夫送到这里来的,自己也是一时糊涂,拼命请求张女士原谅。

张女士气愤难当,感觉受到了莫大的羞辱,她当面没有发作,而是先稳住曲某,并趁机找机会第一时间联系上丈夫告知实情,并让丈夫赶紧报警。

随后民警直接就出现在了张女士门外,曲某当场被拘捕押回了派出所,最终曲某被以涉嫌强奸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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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曲某到案后却直呼冤枉,他在法庭辩解:“我这不是强奸,当时她不但不反抗,还主动配合我,并且性反应也特别强烈,她完全是自愿的。”

张女士听到曲某如此厚颜无耻,竟然能说出这等荒唐话,气得脸上红一块紫一块,后悔自己看走了眼,竟然自己引狼入室,让自己失了身。

最终曲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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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同曲某所述,在曲某与张女士发生性行为之时,张女士处于完全配合的状态,直到事后发现情况不对而反悔自己之前的行为,从表面看来确实是张女士出于同愿的意思表示,但最终曲某还是被认定为涉嫌强奸,其法律依据又是如何的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解释。

强奸罪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从此法律定义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主要是看一个关键点:行为人的性行为是否征得对方的同意,而这“同意”是出于对方的真实意愿,而不是在某种压力之下做出的妥协。

当然,认定行为人与被害人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也不能单单看被害人是否受到暴力,威胁等具体肉眼能看到的暴力手段压制,因此还要看被害人是否在“其它手段”之下而出现“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又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形。

而在这三种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很大可能就构成了强奸罪。

本案事实:

就本案而言,曲某与张女士是否发生性关系这件事情是毫无悬念的,案发现场没有破坏,保留在张女士体内的证据也完好无损,所以公安机关只要在二人身上提取生物信息,即可以确认这一点,而关于这一点曲某也如实供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证明曲某与是否违背张女士的真实意愿而发生性关系,则成了本案的关键。

曲某到案后坚称其既没有采用暴力,也没有言语胁迫张某,而且张某也没有任何反抗,并且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张女士高度配合,并且伴随有性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生理反应,表面看来确实像出于自愿。

但是经过对双方的审理和当时现场环境的勘察,可以发现曲某的辩解只是为了脱罪而对强奸罪的定义,在认知层面上的曲解。

他的意思是,只有在性交过程中他要是使用了暴力手段对张女士进行了威胁,压制,促使张女士就范,方可算得上是强奸行为,却忽略了要想违背被害人意志而进行性交的手段在客观方面,除了暴力、胁迫方法外,同时还包括其他方法。

比如,采用下药致人昏迷,劝酒致人醉酒,采用谎言进行蒙骗,语言威胁进行精神压制又或者趁环境原因的协助等等,此类都非一般意义上的暴力手段,而属于暴力手段以外可以借助客观外力而达到目的的“其他手段。”

意思就是说,即便行为人没有采用暴力压制、而在此类非暴力手段之下妇女所表现出来的状态具体是处于“不能、不知、不敢、不会反抗”的状态下,在这种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前提并没有得到妇女主观意识上的同意,这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只要妇女提出抗议仍符合强奸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具体本案中,张女士醉酒后,意识很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她的“性自主能力”是没有能力行使的,处于“不能反抗状态”,并且当时灯光,出现认知上的错误,误认为曲某是丈夫无疑,因此继续配合曲某完成性交行为,但实际上这时处于“不知反抗状态”,事后张女士认出曲某并第一反应就是把曲某推开并训斥,随后联系丈夫报案,从其事后行为也能判断曲某是在违背张女士意志的情况下趁机实施强奸事实,故曲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如何量刑:

强奸罪是重罪,这是充分体现了保护妇女切身权益的重要表现。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采用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实施强奸的,最低量刑起步是三年,一般情节通常量刑范围会控制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那么曲某的行为,基本上是在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范围考量刑期,最后曲某也通过积极道歉与赔偿获得了张女士的谅解书,并认罪态度尚好,可以考虑量刑从轻处理,。

最终,检方根据本案曲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建议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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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件事情来看,真的应了那么一句话,“人心隔肚皮,知人知面不知心”呀,看待一个人的品行真的不能光看表面做得有多冠冕堂皇,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在职场上很多人际往来往往都是带着某种利益与目的而来,在人性这一块还真得多一个心眼去把握,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而曲某的行为有失伦理纲常,践踏了道德与法律的底线,违背了做人的基本道德与诚信,不仅寒了同事们的心,其更要为其不齿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为人处世,当一身正气,切莫肆意挑衅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否则只是玩火自焚,把自己推向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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