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消费金融公司按4倍LPR计息,24%利率再次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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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妍出品|消费金融频道

近两年,消费金融行业的利率定价等问题讨论度颇高。从36%到24%,甚至未来到20%以下,消费金融行业的利率下限在哪里成为行业的探索目标。一个比较明确的信号是,法院在审理相关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时,会不同程度地减少利息的计算。

在多份消费金融公司的裁判文书中,部分法院酌情减少债务人的罚息和利息,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利息,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相同。

仅保护15.4%及以内的综合利率

近期,晋商消费金融新增一则民事判决书。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2019年3月,原告晋商消费金融与被告毕某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毕某向晋商消费金融借款本金228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还款方式为1-6期按期支付利息到期还本,7-24期等额本金,还分期手续费1-6期,千分之九,7-24期千分之九。

该笔贷款的用途为支付教育培训费,合同约定收款人为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在前几个月部分还款之后,毕某于2021年6月开始完全拒绝还款,晋商消费金融遂将毕某诉至法院。

晋商消费金融要求毕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21981.54元,支付利息、罚息和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自贷款逾期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9月1日为15205.2元)。

「消费金融频道」注意到,法院认为被告毕某应按约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对晋商消费金融诉请毕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1981.54元予以支持,不过对于计息方式却有不同的意见。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民间借贷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项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整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执行的资金融通利率标准,更不应突破该合理范围。意见是对当时民间借贷案件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规定,当时民间借贷案件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司法保护利率也不应超过此限。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修正,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调整为不应超过借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民间借贷案件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已经调减,同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司法保护利率亦不应超过此限。

最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毕某应偿晋商消费金融借款本金21981.5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偿付之日止,以21981.54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消费金融频道」查询了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的LPR报价,为3.85%,也就是说,在本案中,2020年8月20日之后,晋商消费金融受保护的利率为15.4%,这远低于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放款利率。

消费金融公司利率下限在哪里?

「消费金融频道」浏览部分消费金融公司的裁判文书发现,晋商消费金融的此次判例并不是个例,多家法院在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的金融合同纠纷中会调整计息利率,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利率。

在另一家消费金融与陈某的金融合同纠纷中,该消费金融向陈某提供贷款额度20万元,贷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60期,从2021年6月7日起至2026年6月7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执行固定年化利率19.5%。后陈某逾期,该消费金融遂起诉至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过该消费金融要求陈某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合同约定的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之和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为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予以计算。

这种情况出现在多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判例中。在长银五八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以及锦程消费金融的部分判决书中,均要求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不超过同期LPR的4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目前多数法院主流还是按照24%确定利率上限,不过不同地区的法院对金融借款纠纷处置办法不同,如果出现参考民间借贷的标准处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情况,则利率保护上限还是会进一步下调。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有传业内多家消费金融机构收到监管部门口头指导:在今年6月将新增业务利率上限压降到20%以内,到明年6月将所有利率超20%的存量业务清零。

虽然部分消费金融公司予以否认收到窗口指导,但无论从监管方面还是市场争夺,消费金融行业利率下调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

公开信息显示,兴业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以及南银法巴消费金融等公司在产品定价上已经将年化利率定在20%以下,甚至部分产品控制在15%以内。

对于大多数消费金融公司来说,这样低的利率还是有一定困难。

消费金融公司的产品定价取决于资金成本、运作成本、获客成本与风控坏账成本,这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不仅有获得低息资金的能力,低成本的运营管理,还必须控制客群风险,对于多数还是在使用传统运作以及依赖助贷机构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20%的利率很难覆盖成本。

比较积极的一点是,随着市场的碰撞,对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还有多大利率调降空间的思考既能帮助消费金融公司在降本增效的道路上寻求到新的突破,消费者也能实打实获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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